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2017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制定了《“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其内容大致如下:
(一)省级检查:
1、经营单位:抽查不少于20家。若经营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2、重点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60家。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6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20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4、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督查考核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时所抽查的企业情况,计入省级考核数量。
5、考核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为《评级指标》考核等级中的C。
(二)市级检查:
2、重点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50家。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5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10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1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4、其他要求: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要继续考核。产废单位数量较多的地区,对考核结果为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应控制在5%~10%。
5、考核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考核等级为C。
(三)重点产废单位识别,要求如下:
本方案所指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或行业中的企业:1、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2、行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平均达标率低的行业。
从上述检查力度和范围来看,具有范围广、涉及面大以及检查深入等特点,有大部分省区的所有企业都纳入了检查范围,可以是对危险废物生产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情况了解,在这个检查过程中,不合格企业将受到了严厉的处罚甚至直接取缔其经营许可。通过全面检查对全国危险废物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进一步规范、行业经营环境进一步规范化,为后续进一步治理政策提供依据,促进危险废物从生产、排放、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规范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