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全面推进我市减排治污工作,根据《关于加强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产生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零散工业废水的收集、储运、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二、相关定义
零散工业废水即小规模生产废水,是指工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排放较小水量的生产废水,一般指日排放量不足3吨的工业生产废水,不包括生活废水、厨房含油类废水,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液态废物。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排放较小水量(日排放量不足3吨)生产废水的企业。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是指经市环保部门审批验收后,承担本市区域内零散工业废水的收集、运营、处理工作的单位。
三、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零散工业废水处理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实施零散废水集中处理联动监管制度;做好建设管理、检查执法,信息报送、台账管理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工作;规范零散废水集中处理经营市场;把好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处理单位的环评审批、验收、监测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关;对违法处理零散工业废水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环保分局负责辖区内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从环评审批、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督执法、水量核算和信息互通、台账建设管理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负责企业申报和水量核查工作,定期开展转移联单检查工作,制定管理台账,掌握企业零散废水的变化信息,及时反馈,并每月将辖区内的零散废水产生和转移情况上报市环保局,同时指导零散废水处理及产生单位做好废水贮存、转移、处置、台账建设管理、联单填写等有关工作。
四、申报规范
(一)废水产生单位根据环评批复和生产情况,如实填写《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申报表》(详见附件1),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转移计划;申报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从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废水产生单位在办理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前,必须完成零散工业废水相关转移协议签订及申报等手续。
五、台账规范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按照《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台账管理工作指引》(详见附件2)建立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台账,对零散工业废水的产生、种类、数量、贮存、转移、处置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进行全过程管理。
六、联单管理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和处理单位按照《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转移联单管理工作指引》(详见附件3)有关要求填写零散工业废水转移联单,对零散工业废水转移情况进行登记,由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收运人员和废水产生企业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核对填写并盖章(如使用废水转移专用章,须报属地环保分局备案),有关资料保存3年。
七、贮存收运
(一)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按照规范、按废水类别建设固定的废水收集管道和收集池,在产生零散工业废水的车间总给水管道安装经检验合格的用水计量装置。收集池的位置应有利于废水转移运输,方便施工和维护。收集池容积原则上应能容纳满负荷生产时连续5日的废水产生量。收集池应便于观察水位,做好防腐防渗漏防溢出处理,并避免雨水和生活污水进入。同时将零散工业废水集中收储后交由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配合环保部门严格做好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禁止偷排偷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擅自处理。
(二)废水产生单位应及时通知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收运废水,如处理单位无故拒绝进行收运,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环保局和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三)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根据企业的零散工业废水产生量、种类和储运频率,科学制定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实施方案;及时对零散工业废水进行收运,不得拒绝接收企业的零散工业废水,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在接到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废水转移申请后及时到各贮存点收运废水,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零散废水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须符合统一规范,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渗漏、撒落,应配备GPS设备,以便对收运车辆的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四)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拒绝接收无转移联单的零散工业废水。
八、运营管理
环保部门应加强零散废水处理设施的持续运转管理工作。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须确保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因故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及时向市环保局和属地环保分局报告。
九、监测管理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定期对零散工业废水的主要污染物成分进行检测(至少每年1次),并将有关检测报告提交属地环保分局和处置单位。废水处理单位确保零散工业废水经处理后符合相关环保及环评批复有关要求,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每季度至少对出水水质监测1次,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市、镇两级环保主管部门。
十、污泥管理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的污泥须交由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经过危险废物鉴别不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十一、应急管理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应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做好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处理的运营、应急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
(一)环保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按相关规定对擅自将危险废物混入零散工业废水进行收集处理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环保分局须督促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及时完成有关审批验收手续。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经市环保部门审批验收后方可承担本市区域内零散工业废水的收集、运营、处理工作,并按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处置情况。
(三)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和处理单位发现各种违法处理零散工业废水、不按要求签订转移协议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市环保局和属地环保分局报告。
(四)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对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五)监管部门定期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及处理单位进行监督监察,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十三、信息报送
(一)各环保分局每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月的零散废水产生和转移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二)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每月7日前向属地监管单位和环保分局报送上月零散废水转移情况。
(三)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报送上月废水收运处理情况。
(四)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每年3月份前向市环保局和属地环保分局报送上年度的零散工业废水环境管理报告书。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情况、零散工业废水收运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