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建设项目要符合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满足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才能予批准。
环境影响审批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有关资料。2、窗口收集并审核资料。3、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退件并告知。4、分发相关业务科室处理。5、短信告知领取批复。
进行环境影响审批所需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原件(一式4份),涉及专项评价的,须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电子件,电子件包括环评文件、附表、附图,不包括部门意见、复函、专家意见、修改清单等附件;公开环评全本信息时需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原件1份;建设单位或当地政府根据需要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原件1份;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6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个别重大环境敏感项目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